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四八七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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