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脫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九四號),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依法拘禁之人脫逃,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補充:「腳鐐雖遭被告扯開,但未損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柯姿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附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五項、第一項(脫逃罪)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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