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交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沙交易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健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2342號),本院受理後(109年度沙交簡字第449號
),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前開判決,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查本案繫屬後,被告業於民國109年5月17日死亡,有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函檢附之相關屍體證明書影本及被告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蔣忠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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