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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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七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以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中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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