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投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投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
9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所涉竊盜案件(本院97年度審投刑簡字第9號),已於97年9月9日判決,此有系爭刑事判決正本1份附卷可證。查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於97年9月17日送達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同年月19日始由該署轉送至本院,有本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投檢 兆勇 97偵3527字第18831號函上所蓋收狀章可稽,而原告收受前開刑事判決後並未請求上訴,經本院調閱該刑事卷宗審閱無訛。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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