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百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不服民國97年8月29日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932,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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