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重附民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重附民字第81號原告丁○○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損害賠償案件(本院97年度重上更(四)35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40,365,000元,及自8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等涉嫌背信、侵占,致自訴人即原告受有損害等語。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私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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