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交上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交上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上訴字第29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台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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