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丙○○
樓之3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乙○○、 李林菊蓮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 李芳義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0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0月06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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