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212號
原 告 陳宏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大裕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