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87號
原 告 陳慶和
被 告 劉興文 (即 陳文德 之遺產管理人)
林朝宗
林冠毅 即 林俊廷
兼上開2人
訴訟代理人 林朝誠
被 告 范 陳素琴
闕 陳素秋
李寶桂 (即 陳慶章 之繼承人)
上 開1人
訴訟代理人 陳慧華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巷○
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1部分關於權利範圍「公同共有
2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2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
,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