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450號
原 告 黃仁銘
訴訟代理人 董佳政 律師
被 告 曾偉明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 律師
被 告 李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9643、30747號被告
李美玲所涉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美玲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犯罪嫌疑,刻於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