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499號
原   告  邱德宗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 邱四德下員大會委員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邱四德派下員大會委員會間
請求返還祭祀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
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
、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六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第49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4、6款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核係不合於上開法條所
規定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日以108年度中補字第
199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㈠
查報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邱四德派下員大會委員會其法
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㈡提出供本訴訟證明或釋明用之證
據。㈢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㈣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2,430元。」,且諭知逾期未補正其中一
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即駁回
起訴,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
卷可憑。惟原告僅於108年8月11日僅補納裁判費2,430元,
餘均逾期迄今猶未補正,依首揭法條規定,堪認原告之起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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