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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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0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泰 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46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