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21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被   告  徐蔚奇
       黃耀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
聲明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7年6月27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
額新臺幣(下同)144萬元之抵押權暨所擔保之債權(下稱系爭
抵押權)均不存在,被告黃耀田應將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6日裁定命原告補繳不足之裁判費後,原
告於108年8月15日以民事陳報狀系爭土地所設定系爭抵押權之權
利範圍為8分之1,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0,150元(系
爭土地之現值為6,801,200元,設定擔保權利範圍為8分1後之現
值為850,150元《即6,801,200元÷8》,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
14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
額時,以該物即系爭土地設定擔保權範圍之價額為準。)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原告起訴時已繳之3,310元,應
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不
足之裁判費6,0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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