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7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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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7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О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九六三號),本院判決台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請移由本院普通庭審理,本院普通庭審理後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未能辦理徵兵檢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三、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附錄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