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保險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保險簡字第25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
被   告  華泓 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條第2項、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裝貨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港口者之載貨證券所生之爭議,
得由我國裝貨港或卸貨港或其他依法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海商法第7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然以海商法關於管轄權之
規定係在處理涉外民事事件,於具體訴訟案件,究何國家法
院具有管轄權,因牽涉國際公法上國家司法權分配之問題,
是各國於實際受理涉外民事事件時,即得依該法院地國內法
上關於管轄權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依載貨證券之法律關係向本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云云。惟查,系爭載貨證券雖以高雄港為裝貨港,然此僅可
謂臺灣之法院具有管轄權,而因該載貨證券所生之爭議應由
何一法院為管轄,仍須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為認定。次查
,系爭載貨證券業已載明因該載貨證券所生之爭議應以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且本件被告之設立地亦為臺北市
○○○路三段103號7樓,揆諸上開規定,核均非屬本院管
轄權所及轄區範圍,爰依前開法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將本件
移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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