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張智欽
被 告 蕭文森 原名 蕭景文 .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01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2月8日中午12時1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3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李梅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3日向伊貸款借得新臺幣(下
同)150,000元,約定至95年4月1日止清償,並與伊訂立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利息按年利率18%計付。詎被告繳息至
95年6月10日後即未再清償,經伊以被告存款帳戶所生利息
抵充上開貸款後,尚積欠111,606元未償還之事實,業據提
出現金卡貸款申請書、現金卡借款約定書、轉催呆查詢、歷
史交易表、放款帳務明細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梅芬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梅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合計1,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