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620號
原 告 黃賴玉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仁福
原 告 黃仁和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仁卿
被 告 簡文宏
兼法定代理人 簡清溪
兼法定代理人
及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
國一○○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