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抗字第2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抗字第2589號再抗告人美商‧蘋果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00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茂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此規定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於再抗告準用之。本件再抗告人於民國94年12月19日由其委任之第二審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吳婷婷 律師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第三審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再抗告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