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95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李冠宜 律師 周福珊 律師被上訴人豪益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書記官吳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