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006號附帶上訴人丙○○
甲○○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經核其訴訟標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十三萬六千元,應徵裁判費二千一百六十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認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廖麗蓮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