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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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006號附帶上訴人丙○○
甲○○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經核其訴訟標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十三萬六千元,應徵裁判費二千一百六十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認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廖麗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