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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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891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杜澤民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4,205元,應
   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2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三)提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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