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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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891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杜澤民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4,205元,應
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2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三)提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