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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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林宗儀律師被告甲○○
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錫鵬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尚有傳喚證人丙○○之必要,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5月21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王俊彥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