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退還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7號抗告人鉑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丙○○、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所為99年度聲字第167號裁定,雖於書狀上記載為「異議狀」,惟抗告人係對本院上開裁定聲明不服,而本案訴訟係可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則抗告人之聲明不服應以提起抗告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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