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73號上訴人綠瓦堤設計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立乙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以下同)
234萬4312元,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為3萬6397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