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更(一)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葉晉瑞選任辯護人林宗儀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居宗 選任辯護人 廖頌熙 律師
張宗隆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梁信宏 選任辯護人 周振宇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晉瑞、吳居宗、梁信宏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晉瑞、吳居宗、梁信宏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3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6月1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3人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前審亦已判處重刑,被告3人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
100年6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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