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0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6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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