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訴字第2號
上訴人即被告 鄉根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原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正雄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28,32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2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