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訴字第2號
上訴人即被告 鄉根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原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正雄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28,32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2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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