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小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10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徐明惠
複代理人   卓文
被   告  林宛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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