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1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雷孟書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被 告 吳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
庭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