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鳳山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