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4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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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九0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四七八號、第八八七三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扣案仿冒商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址設臺南市○區○○路○○○巷○號「涵生什貨店」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均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人所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商標,並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現均仍在專用權期限內。竟未經如附表所示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之概括犯意,先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口罩一個新臺幣(下同)三十三元、玩偶一個三百五十元至五百六十元及襪子一雙七十元之價格,買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後,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起,僱用不知情之 施保鳳 及 沈筱芸 (二人均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欲在上址陳列並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予不特定人以牟利。嗣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為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扣案仿冒商品及數量欄」所所示之仿冒商品及另未侵害商標權之嚕嚕米口罩三百五十個、美樂蒂髮夾六十個及賤兔杯子七個。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㈠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於偵查中之指訴。
㈢證人即「涵生什貨店」店員施保鳳及沈筱芸於警詢之供述。
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年七月十日(九0)智商0980字第九000五五七
一四號函、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九一)智商0550字第九一00四一七九三號函、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九二)智商0941字第九二八0三四八000號函、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九二)智商0941字第九二八0五七0三一0號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資料二十五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商標公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查詢資料等文件、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扣案仿品侵害告訴人商標專用權對照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查獲甲○○違反商標法查扣仿冒品清單、仿冒商品照片四十六幀在卷可稽。
㈤如附表「扣案仿冒商品及數量欄」所示之仿冒商品扣案可資佐證。
三、查商標法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200095990號令修正公布,該法第九十四條復規定自前揭公布日起六個月後施行,即自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開始施行,又商標法原第六十三條業已改條次為第八十二條,故而被告行為後經比較新舊法,認此部分僅有條次變動,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處斷。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意圖販賣而陳列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商品罪。再被告連續多次意圖販賣仿冒商品而陳列之行為,其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陳列販賣之數量非少、對真正商標權所表彰商品品質及商譽之影響、犯後認罪態度尚稱良好,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聲請人雖認被告已當庭向檢察官認罪,表明願接受拘役五十日,並得易科罰金之刑責,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偵訊筆錄在卷可考,檢察官亦認此一刑度合宜,請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科處被告上開刑責。惟本院審酌上情後,認應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始與其罪責相當,已如前述,因認檢察官之請求,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第四款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之情形,而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自不受檢察官求刑範圍之拘束,附此敘明。扣案如附表「扣案仿冒商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為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所陳列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美樂蒂髮夾六十個,經送請鑑定之結果,認扣案證物設計圖髮夾商品所使用之圖案,與註冊第三七七一八五號「MYMELODY及圖」商標圖樣相較,二者構圖匠意有別,異時異地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應無發生混淆誤認之虞,依行政審查觀點,非屬構成近似;另嚕嚕商標圖樣並無指定使用於口罩等相關商品,有前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九二)智商0941字第九二八0三四八000號函附卷可憑。此外,復查無扣案被告陳列之嚕嚕米口罩三百五十個、美樂蒂髮夾六十個及賤兔杯子七個,有何侵害商標權之積極證據,故而,上開扣案之商品不予宣告沒收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本件係於被告甲○○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而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建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附表:
┌───┬───────┬──────┬────────┬────────│編號│侵害商標名稱│商標專用權人│專用期間及指定使│扣案仿冒商品及數││││用商品│量├───┼───────┼──────┼────────┼────────│1│DORAEMO│日商小學館股│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口罩六百六十個、││N小叮噹及圖│份有限公司│五日,指定使用於│塑膠製品十個、面││││衛生口罩等商品│紙盒七個、抱枕三│││││個、腳踏墊四個、│││││布製CD盒二個、│││││鉛筆盒組二個├───┼───────┼──────┼────────┼────────│2│ 丁清 派標章(即│丁清派│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口罩六十五個、吊││哈姆太郎)││五日,指定使用於│飾布偶二個、充氣││││衛生口罩等商品│布偶三個、鉛筆裝│││││飾插頭一千零十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一千一百十│││││個)、鉛筆盒四個│││││、隱形眼鏡盒十一│││││個、指甲剪十四個│││││、磁鐵七十二個、│││││貼紙二個├───┼───────┼──────┼────────┼────────│3│POOH(即小│美商迪士尼企│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塑膠製品十六個、││熊維尼)│業公司│五日,指定使用於│遮陽板一個、手機││││筆盒、筆袋、鉛筆│吊飾二十四個、貴││││及文具等商品│金屬鑰匙圈十個、│││││安全帶護套六個、│││││面紙盒五個、鏡子│││││十八個、貴金屬鑰│││││匙圈四個、指甲剪│││││十二個、門簾五個│││││、充氣布偶三個、│││││吊飾布偶四個、C│││││D盒三個、鉛筆盒│││││組十二個、手機座│││││套一個、時鐘六個│││││、汽車護腰墊一個│││││、內褲三百十二件├───┼───────┼──────┼────────┼────────│4│HELLOK│日商三麗鷗股│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口罩六十個、髮箍││ITTY及臉圖│份有限公司│五日止,指定使用│三十二個、髮夾二││││於口罩等商品;一│個、手機吊飾二十││││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個、安全帶護套四││││八日止,指定使用│個、腳踏墊一個││││於髮夾等商品│├───┼───────┼──────┼────────┼────────│5│NIKE&│百慕達商耐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口罩一百六十個、││SWOOSH│國際股份有限│一日,指定使用於│頭巾四個、帽子六││DESIGN│公司│褲襪及各種衣服等│個、運動襪四百二││││商品│十一雙、運動護腕│││││一百十四個├───┼───────┼──────┼────────┼────────│6│POMPOMP│日商三麗鷗股│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口罩二十五個、門││URIN及圖│份有限公司│十日止,指定使用│簾二個、髮夾二十││(布丁狗)││於窗簾等商品;九│個(簡易判決處刑││││十九年七月十五日│書漏載)、塑膠製││││,指定使用於髮捲│品五個││││等商品│├───┼───────┼──────┼────────┼────────│7│BADBAD│日商三麗鷗股│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口罩十個及髮夾四││TZ─MARU│份有限公司│五日止,指定使用│個││&DEVIC││於衛生口罩等商品│││E(黑企鵝)│││├───┼───────┼──────┼────────┼────────│8│可樂鼠及圖│丁清派│一百零一年九月三│髮夾一百八十個及││││十日止,指定使用│安全護套四個││││於髮夾等商品│├───┼───────┼──────┼────────┼────────│9│MINNAN│日商三麗鷗股│一百年二月十五日│面紙盒八個、安全││OTABO&│份有限公司│止,指定使用於面│帶護套二個及腳踏││DEVICE││紙盒套等商品│墊四個├───┼───────┼──────┼────────┼────────│10│趴趴熊及圖│日商森克斯株│九十九年十月三十│襪子二十雙及門簾│││式會社│一日止,指定使用│二個││││於襪子等商品│├───┼───────┼──────┼────────┼────────│11│KEROKER│日商三麗鷗股│一百零一年九月十│貴金屬鑰匙圈一百││OKEROOP│份有限公司│五日止,指定使用│八十五個││PI及圖(大眼││於鑰匙圈等商品│││蛙)│││├───┼───────┼──────┼────────┼────────│12│泰迪熊及圖│愛的世界股份│九十九年七月十五│布偶八個│││有限公司│日止,指定使用於│││││玩偶等商品│├───┼───────┼──────┼────────┼────────│13│BMWLOG│德商拜耳汽車│九十八年七月三十│面紙盒二個││O│廠股份有限公│一日止,指定使用││││司│於椅套等商品│└───┴───────┴──────┴────────┴────────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