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七七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 蔡建成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五七七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繫屬於本院,惟本院迄未審結並判決,是上訴人即被告據以提起上訴之「簡易判決」並不存在,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鴻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高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