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三號
原告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玖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捌仟玖佰零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