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號
原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被告乙○○
丙○○大正公寓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丁○○代理人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肆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