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聲字第70號聲請人甲○○
(戶)1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統一編號債權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不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復為同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所明定。另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亦為同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所明定。
二、本件經通知全體無擔保債權人到院表示意見,債權人均認債務人融資借款經營租書店,其經營虧損不應轉嫁由債權人承擔,此外債務人消費內容多係頻繁之預借現金及保險費用等,業已逾越一般日生活水準,不應予以免責等語。經查債務人係經營租書店,依其所述每月營業額未逾二十萬元等語,然債務人負債額高達四百餘萬元,依其消費明細顯示,債務人形成債務之主要原因係為大筆且頻繁之預借現金(九十三年五月借款十四萬元、九十三年九月借款八萬元、九十三年十月借款五萬元、九十三年十一月借款五萬五千元、九十四年一月借款九萬三千餘元、九十四年二月借款五萬元、九十四年五月借款四萬三千元、九十四年六月借款八萬五千元、九十四年九月借款三萬元、九十四年十月借款三萬二千元等),此外尚有多筆小額預借現金。上述借貸金額顯已逾越一般日常生活水準,難認合理。
三、此外債務人尚有多筆大額信用貸款(台新約六十五萬元、中國信託約四十七萬五千元、國泰世華約四十八萬餘元、安泰約八十六萬餘元等),如依債務人供述其係以卡養卡,支應資金週轉所需等語,然債務人之債務非但未因此減少,反而益發擴大,其原本經由代償而消滅之債務,嗣又再度借款而另行負債,以致迄今仍然累積達十幾家金融機構之債務,顯見債務人並未因財務困窘而撙節開支,反而擴張信用,投機浪費,致使債務膨脹達四百餘萬元之鉅。核債務人所為,顯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四款所稱:「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之事由,自應為不免責之諭知。
四、末查,債務人供稱當時因經營租書店長期入不敷出,故以借貸現金週轉,持續六、七年,借款後即交予租書店上游書商,每月書款約十餘萬元。嗣後因電腦網路衝擊,書店營運不佳,即決定將租書店以低價(三十六萬元)頂讓,並以所得價款沖抵積欠書款,因此並無任何餘額可供償債等語。債務人既已明知租書店經營持續產生虧損,仍然決定繼續借貸高利資金,以短期資金支應長期營運,終致累積鉅額債務,顯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六款所稱:「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之事由,併應為不免責之諭知,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賴日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