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82號聲請人威廉彼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邱靜銘┌───────────────────────────────────────────────────┐│附表:95年度除字第2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大勛酒業有限│建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170,390元│93年7月27日│A0000000││││公司│北高雄分行│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