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聲請人 陳虹華 代理人 謝政義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其陳述略以:聲請人目前之債務總額新臺幣(下同)567,771元,對於金融機構負債。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商銀)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出色設計印刷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22,400元,然須支出每月個人伙食費5,000元、個人醫療費200元、勞保費479元、健保費321元、個人交通費200元、個人日用品費200元、市內電話費454元、個人手機費766元、未成年子曹○○扶養費4,500元、子曹○○扶養費3,500元等,及父親因失智症入住老人長照中心每月29,000元,已申請補助每月13,600元,與兄弟姊妹分擔後,聲請人仍須負擔5,000元,故每月支出合計20,220元;並提出更生還款計劃草案,以一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1,780元,共72期,6年清償,清償之總金額約佔原債務總金額之20.57%,因而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全戶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年至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人清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入住證明、委託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出色設計印刷有限公司估價單、身心障礙手冊、福泰老人長照中心收執聯、陽信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富邦人壽保險保單、機車行照、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等影本為證據。
二、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向聲請人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銀表明協商之意思,經中國信託商銀於民國106年4月21日以「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為由,而與聲請人協商不成立,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則聲請人確有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之事實,當堪認定。又查,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內容,既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存在,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上午11時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