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6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6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正義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621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171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聲請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情。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106年7月28日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述,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6215號被告廖正義男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號之
2居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正義與 林美麗 素不相識,於民國106年2月10日1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旁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二人因細故發生爭執,廖正義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林美麗辱罵「幹你娘」等語,足以毀損林美麗之人格評價。
二、案經林美麗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廖正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即證人林美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 林振芳謝靖葳 於警詢中之證述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檢察官蔡景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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