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5號原告德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怡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44,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尚不足13,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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