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7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之2號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珮娟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