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3號原告雷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2,08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81,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原告僅繳納12,088元,尚不足24,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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