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重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О三號C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五五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董武全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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