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九二號A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轉讓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轉讓毒品等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省三
法官林勝木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