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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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九三號C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 伍年 ;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數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徐宏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