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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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公訴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
張繼準 律師 黃琪雅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九0號、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丁○○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丁○○均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之結果,被告前揭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水源法官李雅俐法官黃齡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黃當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