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三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三四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九八號提起公訴)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判決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偽證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十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