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26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擄人勒贖、同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重傷害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手槍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等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4年8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1月1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1月1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許秀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瑞芳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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