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政麟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陸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高文崇
法官紀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鍚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